淄博市青少年宫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实施细则
2021-12-23
淄博市青少年宫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实施细则
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,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,确 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,依据《淄博 市教育局等 7 部门关于印发<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> 的通知》(淄教计字【2019】 11号)和《淄博市张店区教育和体育 局淄博市张店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实施细则》文件精神,结合我园工作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适用本细则。
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幼儿,是指被我园正式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幼儿中,幼儿及家庭经济能力支付幼儿在校期间学习、生活支
出存在困难的幼儿。
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∶
(一)实事求是、客观公平。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以幼儿家
(二)特殊群体因素。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、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幼儿、特困供养幼儿、孤儿、重点困境儿童、烈士子女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。
(三)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。主要指校园地、生源地经 济发展水平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。
(四)突发状况因素。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、重大突发意
外事件等情况。
(五)幼儿消费因素。主要包括幼儿消费金额、消费结构等情
况 。
(六)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。
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档次可设置为"一般困难"( A 档 ) 、"困难"( B 档 ) 和"特 殊 困 难"( C 档)三档。具体认定标准由区县、幼儿园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,根据实际情况制定。
每学年开学一周内,区县、幼儿园组织幼儿及家长对家庭经济情况、幼儿在校消费情况等开展问卷调查,问卷调查人数至少占在校生人数的30% 。区县、幼儿园认真分析问卷调查相关数据,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认定标准,认定标准数据分析报告和问卷调查存档备查,并将分析报告上交上级主管部门。
第九条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
(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幼儿∶
1.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;
2.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;
3.城乡特困供养幼儿;
第十三条评议小组指导幼儿认真、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幼 儿认定申请表,并根据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量化分值表(附件2)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。
第十四条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幼儿申请材料、认定指标综合得分、认定标准,幼儿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,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幼 儿困难档次,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。
第十五条年级认定小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进行家访, 并填写家访记录表(附件 3)、留存家访照片。幼儿园对评议为家 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要逐一家访。
年级认定小组汇总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,结合评议结果以及申请材料、认定标准、认定指标综合得分、家访材料, 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情况,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 幼儿认定名单及档次。
第十六条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,以适当方式、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名单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。公示时, 严禁涉及幼儿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。
第十七条幼儿园幼儿资助管理部门汇总、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,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情况,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,并以适当方式、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后,报幼儿园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,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淄博家 庭经济困难幼儿统计表(附件4)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报告 。
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信息档案,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。
第十九条市、区县教育,财政,民政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,退役军人事务局,扶贫办,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。
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加强幼儿资助信息安全管理,不得泄露幼儿资助信息。
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,规范工作程序,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,认真履责,做到公平、公正。
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加强幼儿诚信教育,幼儿或监护人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,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。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,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,收回资助金,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淄博市青少年宫幼儿园负责解释。
淄博市青少年宫幼儿园
2021年9月6日